2019-05-31 11:01 | 政策研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及《武汉理工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的精神,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培训各环节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规范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提高非学历培训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武汉理工大学或武汉理工大学二级单位名义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包括培训班、辅导班、进修班、学习班、研修班、研讨班等。
第二条 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必须在培训项目开班前向学校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履行培训项目立项手续,在培训项目立项生效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培训项目立项须承办单位填写《武汉理工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立项审批与实施情况归档表》(见附件一),经本单位行政一把手签署意见后申请提交。其中项目名称、项目来源、委托单位及其联系人、承办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培训形式、招生方式、培训起止时间、培训地点、预计学员人数、学员住宿地点、学员用餐地点、教师团队成员、计划学时、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是否发放证书等内容必须在申报立项时完整填写;
第四条 与《武汉理工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立项审批与实施情况归档表》同时提交的还包括培训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培训目的、培训对象、实施时间、教学计划、学员食宿安排及交通组织、培训任课的姓名、职称及职称材料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 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培训项目编号,培训项目立项生效。
第六条 承办单位不得将已经立项生效的培训项目转包给任何第三方实施。
第七条 已经立项生效的项目因时间、开班人数等原因导致不能按计划开班的应及时函告学校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如果涉及协议内容、责任划分有重大变化的要重新办理立项审批。
第八条 培训项目立项生效后,承办单位可履行与委托单位的培训签约工作。
第九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统一采用学校审核的范式模板,有特殊要求的可由承办单位自拟学校依法治校办公室审核后使用。
第十条 培训协议只能由学校统一对外签署,各二级单位不得私自对外签署培训协议。批准立项的培训项目,由承办单位持立项审批表及协议原件至学校党政办公室秘书科办理。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培训协议的管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对培训协议统一编号,范式模板中的协议编号与项目审批表中的项目编号相同。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该在项目实施后3日内将协议书复印件根据学校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要求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培训工作,选派有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的工作人员担任项目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要负责组织拟定培训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和负责学员生活及思想政治教育等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要按照培训项目的要求制定培训教学计划、选聘教师、选择教材、确定学习形式、落实教学环节,组织研讨、交流,安排实验实习、考察、考核等,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要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培训学员管理规定》,配备班主任,组建班委会,做好学员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培训教学要根据学员人数、课程性质等要求提前落实好教学场地,要确保教学场地安全、卫生。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培训学员的管理,应通过开班仪式、课间活动、现场教学等各环节加强安全教育,包括理论教学、现场教学、住宿和用餐期间的课堂纪律和安全教育,做好学员在训期间的安全管理记录。
第十八条 根据学员人数每50人配备2至3名培训现场服务人员的标准,做好教学现场的服务工作,使参训学员得到良好的培训体验。
第十九条 学校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根据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学员名单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结业证书。承办单位不得自行印制、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承办单位要认真做好培训项目的总结,主动联系委托单位,收集委托单位对项目实施各环节的建议和意见,根据教学现场学员反馈的意见和委托单位的建议和意见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培训项目的全部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拟定的培训项目收费事项和标准必须严格遵物价部门管理和学校财务的有关规定,在项目立项时明确收费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发放教师酬金,不得虚构课时、教师职称信息违规发放。
项目归档
第二十四条 培训项目实施完成后,培训承办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班形成的所有材料报学校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归档。
归档材料包括:
1、 武汉理工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立项审批与实施情况归档表;
2、 培训协议书(合同);
3、 培训教学计划、课程表、教师名单、教师评价表、课件讲义;
4、 学员签到表、考核成绩表、学员登记表和证书编号;
5、 办班小结及相关影像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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